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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活动]【话题讨论】关于装修安全,你有什么话想说?内有专业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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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楼主| 发表于 2017-08-25 09: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尔东 发表于 2017-8-24 23:30
这个话题太及时了!我家楼层低有点大意,安全意识严重不够,这次装框子也是徒手操作,下次装玻璃时一定提醒 ...

是的是的,还有在家里面登梯子作业时,也要反复跟师傅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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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_装修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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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8-25 10: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龍妖妖 发表于 2017-8-25 09:23
是的是的,还有在家里面登梯子作业时,也要反复跟师傅强调。

谢谢提醒啊,这个的确太重要了,尤其是我自己在外面定的,师傅有安全问题装修公司肯定是不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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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大学_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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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7-09-03 17: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家装从设计到施工大家除了追求着颜值,工艺,品质和安全。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却容易忽视。纠结哥由于职业特性,对安全问题看的尤为重要,虽然一再强调,但施工中仍显现出一个个安全隐患。稍作小结,望大家引起重视
    一、拆除阶段
    不管是旧房还是新房拆改必不可少,在这个过程中一定有注意,做好防扎防砸防杂物掉下楼。我家拆除时出现了师傅脚被倒下墙体砸到和我自己脚被钉子扎到l的事故,还好都不严重。
    二、封窗
    这个过程可谓是惊心动魄,既要要注意防止杂物掉下打到人车情况的发生,还要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必须系好安全带。万一掉个人下去后果不用我说了。
      三、各种施工中的用电安全和防火。
    装修公司或施工队的师傅受过培训,在这方面比较注意,而散包师傅就没那么注意了,一定要多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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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9-04 21: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妖妖 于 2017-9-5 08:47 编辑

看了前面的留言,大家对装修中的安全问题都给了很好的建议,作为职业律师在分析人身损害责任时,我们会先判断双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在按现行法规对责任进行划分,从而确定赔偿主体。

先举两个简单的例子:
1、雇佣关系,雇主赔偿。比如,业主自己找没有资质的师傅装修,业主和师傅之间是雇佣关系,如果师傅出了事故,那么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承揽关系,定作人不赔,除非定做人存在过错。比如,业主找了装修公司装修,装修公司指派的师傅在施工中出了事故,那么由装修公司承担赔偿。除非业主强烈要求师傅按自己的要求做非常危险的活,导致师傅受伤的,那么由有过失的业主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划重点啦!大家注意,双方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不能简单的自定义为“雇佣”或“承揽”来免责,还要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清包、散包固然存在风险,但是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弥补,即便选择装修公司,也要注意看资质,如果找了没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业主也不免责。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继续往下读: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除此之外,雇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首先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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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_装修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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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9-05 11: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的小区有封窗户的师傅摔下来了,业主好像赔了几十万,吓得我封窗的都不敢找楼下小店了,只好出高价请做了安全防护措施的正规店子做,贵了好几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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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_装修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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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9-16 23: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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