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芥末花枝丸 于 2019-1-17 16:41 编辑
啊.............一不小心休息了很久,主要是最近有点忙(谁信啊,翻白眼)。 对了,拖延了很久,之前也说过的,要跟签设计协议书的公司分手。其实是去年国庆签的设计协议书,当时傻乎乎,很多条款没仔细研究,而且确实当时想占点便宜的,所以脑袋一热签了协议书,付了5000的定金。后来转过神,也就是今年3月底开始学习,发现他们工艺达不到我的要求啊。 于是,掏出设计协议书一研究,我的亲娘啊!(啊呸,是设计委托书不是设计协议书......)委托书关于设计费用,写的是按60元/㎡收取设计费,不含彩色效果图;如需另外制作彩色效果图,按600元/张收费。 当我在跟刀刀哥哭诉、梨花带雨的时候,刀刀哥开始说我是头肥猪,而且是特别好宰的猪......关于预算,协议书内写的如需带走预算需补交预算500元/套的成本费,如在公司施工,则预算成本可全部冲抵工程款。这个我就不纠结了,谁知道预算做的准不准,说不定重复计算。还有非常重要的一条,我要黄色高亮标红加粗!“如甲方不在乙方公司施工,则乙方不承担后期施工责任且设计费不退。”哇塞!气到我肝儿疼。都叫我去年年少不懂事,人傻还不爱学习。 一边生气一边翻法条。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我签的设计委托书属于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委托书上并没有着重说明、解释、加粗、标红上面说的那条重要内容。再者,完全不记得在签委托书的时候他们有解释过这一条,一直跟我灌输他家公司有多优惠、明年装修铁定涨价、现在签保价1年很划算巴拉巴拉的,脑子都昏了。又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发现这个条款后,我多次微信询问(一直都是微信聊,就为了留截图!!)该公司业务员及店长,确定他们不会在施工时与非公司施工队进行技术交底,同时不负责后期施工责任。 本来我不想这么干的,我花了一周,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了这个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实地查看门店有无违规经营行为,也咨询一些朋友到底要怎么保护我的正当权益。生气好几天,突然就泄了气,因为我同事说“哇,你这样子好恐怖啊”。现在想想,也是。我被不公平的对待,企图以无关此次合同的其他问题去“整治”他们,甚至紧咬着不放很兴奋的样子,怕是要反社会放人类了(其实我跑了两趟他们公司,第一趟闹了些不愉快,后一趟扑了空.....实话实说,找其他证据太需要持久力了,我不行,我认怂......)。所以着手写了投诉,刚刚投到12315上去,希望如我所愿吧。反正我是不愿意口头约定什么的,毕竟人家条款上写了“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我TM还要傻一次么。再说我就是不见兔子不撒鹰,达不到我的要求,我就耗下咯。就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