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5-07-10 00: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紫律师 于 2015-7-10 00:12 编辑
界定责任的前提是找到漏水水管的产权人,由产权人来承担损失。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供水合同》,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供用水履行地点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参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规定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按照《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律师建议:本案漏水水管位于水表前,应由供水公司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该水管漏水所造成的损失,楼主可以向供水公司主张赔偿;如楼主未及时通知维修止损,对扩大损失部分存在过错的,楼主可适当分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