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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兔年大吉

装修路漫漫,披荆斩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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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城市:长沙
  • 所在小区:凯乐国际城
  •  
  • 装修类型:新房装修
  • 装修户型:二房
  •  
  • 装修方式:半包
  • 装修风格:现代简约
  •  
  • 装修预算:10万—20万
  • 开工时间:2013-06-03
  • 前期设计
  • 主体拆装
  • 水电
  • 泥工
  • 木工
  • 油漆
  • 成品安装
  • 软装配饰
  • 毕业
已装修历时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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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6-03 17: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装修路漫漫,披荆斩棘行
凯乐国际城户型图 (2)_副本.jpg
IMAG0228.jpg
客厅飘窗 (2).jpg
主卧及飘窗 (2).jpg
凯乐国际装修图示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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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6-04 12: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敲墙的大婶,果然是个汉纸阿。力大无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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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06-04 13: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敲墙验收和水电定位



20130604记录,敲墙验收和水电定位

水电定位
定位前后花了3个小时,对于这么大的房子来说,时间比较长了(设计师没有到场)。
DK的小缑(gou,读第一声)师傅考虑的很仔细,比我预想的详细得多,他的布局参考了装修公司的水电图,但经过认真考虑常见的生活习惯,他做了较大的修改。这些修改我都很认可。而且从他的话中我意识到他的布局已经考虑到尽可能避免将来与装修公司扯皮。
说几个实例:
1、地面水管要不要开槽?
他首先问的是装修公司全包还是半包?当了解到全包后,他决定开槽。虽然没有说明原因,但我已经想通了原因。装修公司基于成本考虑,地砖铺贴后厚度不会超过6厘米,甚至不会超过5厘米。25的管子不开槽埋不下去。
2、空调线是移位还是重新走?
次卧和新主卧中我打算装挂机,功率不会超过1.5匹,侯师傅解释说,空调就是打开的时候功率最大,峰值约3000瓦,2.5平的线可以使用,所以只需要移位。
其他的还有哪些双控回路必须走,哪些不需要;开关装在哪里最符合生活习惯;插座数量如何设置;网线如何铺设等等,小缑(gou,读第一声)师傅都详细的做了解释。
具体施工的聂师傅比较有意思,不想开槽,插座不想开太多。我猜开槽比较累才导致的吧。我猜聂师傅没有跟装修公司合作过的经历,考虑布线时没有考虑到装修公司的心态,是一个比较老实没心计的人。
DK今天还带来了防潮保护膜,一大捆,原来打算做好门窗等的保护的,后来发现装修公司已经做了。不同的是DK对成品保护不收费,装修公司要收费。
IMAG016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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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06-04 13: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上今天装修公司刚改好的图纸,
20130604平面布局.jpg

20130604天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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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06-04 17: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谈谈设计师

一、设计师需要提供什么服务?
二、如何选择一个好的设计师
三、怎样与设计师交流
四、长沙设计费水平
五、设计合同注意事项


一、设计师需要提供什么服务?    设计师在家装中的地位应该是最核心的,没有好的设计,施工再好也是徒然。
很多同学疯狂的追手艺好的泥工、木工、油漆工、水电工,单单没有看到疯狂追好设计师的,我是既不理解,有能理解。不能理解的是设计师的地位是大家都明白的,但没有大力推。能理解的是大环境不咋地,怎么追都难追到一个好的设计师,干脆放弃。
好的设计师在家装中到底起什么作用,需要提供什么服务呢?
1、详细了解业主需求和房屋情况,从构思、绘图到三维制模等,提供完整的设计方案包括物理环境规划、室内空间分隔,装饰形象设计,室内用品及成套设施配置等
2、阐述规划自己的创意想法,与业主和装修施工人员达成观念上的协调一致;
3、通过创意与设计,体现家居设计的空间感,实用性,优越性,凸显其人性化;
4、协助进行室内装饰的成本核算和资源分析
5、协调解决装饰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6、跟踪施工工地的情况,及时处理施工上与设计上的不合理情况。
7、帮助业主选材等

  二、如何选择一个好的设计师
1、人要灵幡,做设计不要呆板。有的设计师习惯性套用网上常见的设计模板和模块,没有自己的创新,这样的设计师设计不出好的作品,而且交流起来很困难,半天反应不过来。灵幡的设计师不会在脑海中存有过多的框框,提供的几套方案有可能差别很大,各有突出优势。交流起来也很方便,毕竟业主不是做装修那一行,很多自己的想法表达不清楚,这个时候就需要灵幡的设计师能从只言片语中探究出业主的真实想法,并设计出来。

2、做事要踏实;设计实际上是一种很强的脑力劳动,非常费神。有时候要平衡光线、通风、存储空间、生活习惯等等因素,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案绝对不是脑壳一拍就灵光一闪的出现了。这个需要不停的尝试和取舍,不能静下心来做设计,肯定不会有好的作品。设计也是一项体力劳动,需要对房子的所有尺寸详细测量,对户外景色等等进行记录,不出一身臭汗拿不到最真实的数据。

3、要熟悉家装中各种工艺、材料;天马行空的创意必须建立在可以做得了的情况,不熟悉家装行业的工艺做出来的作品很可能不结实,出现安全问题,或者施工时办不到,或者达不到最佳的设计效果。而且不熟悉各种材料的特性的话,对各种材料的运用就会有缺憾,做出了的作品就很小家子气。

4、要熟练使用各种家装设计软件;这个一般设计师都会,不需要过多考察,看看他以前做的效果图就知道了。

5、要有灵动的设计思路和长久坚持的设计理念;原来看日本的那个《全能改造王》,让我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同。有的设计师坚持回归自然,非常注意自然光的采光和通风;有的设计师设计时坚持在变化中找到认可,他们就非常注意家庭成员年龄增加和家庭成员改变带来的需求变化,在设计中就考虑到,业主住了几十年都感觉非常温馨。

6、要有丰富的生活阅历。有的年轻设计师没有经历过家庭生活,自己对生活要求也不是很高,设计时很容易忽略真实的家庭生活需求,而且在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家庭成长带来的需求变化。最好找那种已经结婚有小孩的设计师,这种设计师一般来讲家庭生活的真实体会能带给他更多的设计思路。当然也有那种没有成家的设计师,本来就对生活很讲究,这种设计师一般都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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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6-04 17: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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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06-04 20: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晚上又去看了工地,搞水电的聂师傅不晓得是哪里人,听不懂长沙话,交流起来好吃力的。 下午5点多收到了装修公司新的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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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06-04 20: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做木器的地方在红色框框内
木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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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06-04 21: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气不够啊,回复送现金!

当真送现金呢,我选的那家装修公司看我在开发商那里拿到赔款了,心里一乐呵,直接提高预算了, 感情这赔款要流向装修公司的腰包?
现在回复可看到怎么搞定开发商要赔款,呵呵,算不算现金啊!


                          开发商通过报纸公告通知业主接房不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付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409.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24号-B楼住房一套。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7的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正府”(这样算敏感词汇?)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卖人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将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内容为:买受人提供的一切资料须准确无误,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具体书面通知以《濮阳日报》公告为准。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付春英付房款20余万元。2007年12月10日,被告在濮阳日报社发布了房屋受领通知,房屋受领时间为2007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4日。2008年7月15日,被告又登报通知楼房业主于同年8月31日前领取钥匙。2008年9月20日,原、被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接管验收,原告提出房屋存在一些问题,要求被告进行维修。2009年1月4日,原、被告又对房屋进行了复查验收。涉案楼房实际竣工验收日期2007年12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
    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被告辩称其以登报的方式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对此主张,法院不予认可。理由是:一、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是对合同相关内容与问题的具体明确与补充,如具有补充或变更协议性质的,须经双方签字认可。而从被告答辩意见看,合同附件四中具体书面通知以《濮阳日报》公告为准的内容,明显具有变更或进一步明确通知方式的补充协议性质。因该补充协议当初原告未签字,事后原告不认可,该协议内容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被告不管以哪种书面方式通知原告,应以通知到达原告时方为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已通过报纸阅读了其通知内容;三、原告并不具有订阅《濮阳日报》的义务,被告选择登报方式通知原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合案情,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某违约金18409.8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1条规定出卖人应履行的交付通知义务,属于合同法中附属义务;在合同约定不清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61、62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诚信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任何一方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需要承担。【案情】

  业主: 汤某
  开发商:徐州某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与开发商双方于2011年4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房时间为:2011年4月30日。上房期到时,开发商在我市报纸上发布上房公告。但未书面通知业主上房。
  业主曾于2011年5月8日到开发商处交纳第二笔房款。双方就销售人员是否口头告之上房相关事宜,存有争议。
  后集中上房结束后,业主以未接到书面上房通知为由,拒绝交纳合同规定的交房款,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此后,开发商又二次书面通知业主前来上房,业主以争议未解决由仍拒绝办理。开发商向业主发出通知,要求业主承担自交付之日起房屋空置房看管费用。双方遂产生纠纷。
  【审查】
  该案经审查:双方争议房屋在竣工后,于2011年4月29日完成验收竣工备案手续,取得了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
  开发商于2011年4月29日在当地二份主要报纸上发布了上房的通知。
  集中上房时间是从2011年4月30日至5月13日,在集中上房期间,小区约有400多户业主办理了上房手续。其中,在业主所购的4号楼36户购房人中,如期上房的人数为26户,占72%。剩余10户中的9户在集中上房后不久办理完毕。
  【评析】
  本案虽然案情不复杂,但涉及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通知义务条款理解,以及合同附属义务违反和业主作为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是否也有相应义务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一、关于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和交付主义务的认定问题
  双方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是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印制的通用文本。双方合同第8条是关于交付期限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中,除不可抗力外,没有再要求出卖人还要另行对交付时间单独加以通知。因此,出卖人按合同规定日期交房,应是认定其履行交付主义务的标准。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业主的主要义务是承担付款责任,而开发商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房屋所有按期交付义务。商品房交付有法律上的交付条件。如果开发商不具备法律上的交付条件,在合同第8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开发商就要承担不能交付违约责任。经查,本案所争房屋,本身已经竣工,于2011年4月29日完成验收竣工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在此后其它业主上房过程中,也都取得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交付的实质和法律要件都已具备,出卖人的交付是合法的。
  二、开发商采用在报纸上刊登书面上房通知的形式,没有向业主单独进行书面通知,做法是否妥当,是否构成违约问题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1条关于交付条款规定的原文是:“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以下2点:
  1)双方合同第11条规定了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但对于书面通知的形式没有明确进行约定,如能否采用报纸刊登上房通知包括在小区张贴通知的方式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所谓没有明确规定,是指既没有规定可以,也没有规定不可以。
  2)该条款仅对“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但对没有采用书面通知或未进行书面通知违约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如规定未履行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在报纸上刊登上房通知的形式,没有对每户单独进行书面通知问题,是属于一个合同规定不清的问题。
  现在仍有很多开发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上房通知。这表明,目前在报纸上刊登上房通知,并不是个别情况。这种现象表明,由于上房对象人数较多,出于交易便利的考虑,开发商在报纸刊登上房通知有自身合理需求的因素。对于这种常见的公开的社会事实和社会现实,在以合同相对性为基础的合同履行中,对于业主是否妥当,是否合适,我们认为应分清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按期交房的书面通知。
  根据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达成补充条款。如果不能达成补充条款,则应按合同其他条款、交易惯例及合同目的之序列来判断。
  从合同其它条款来看,在双方合同第8条中已明确规定了交房日期(本案为2011年4月30日)。因此,上房通知根据实际交房时间与合同第8条规定的交付日期是否相同,可以区分为按期交房的书面通知及逾期交房的书面通知。
  按期交房的书面通知所对应的上房日期,即使出卖人没有履行书面通知,买受人本身根据合同的事先约定也是可以或应该预知的。
  从书面通知所对应的双方合同利益来讲,按期交房的书面通知所对应的仅是在于辅助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以保障买受人如期占有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并不在于给买受人增加额外的利益;换言之,对于正常交房的书面通知而言,即便没有单独加以通知,而仅是在报纸上刊登上房通知,或者是在小区里张贴上房公告,实际上并不影响购房人的正常上房利益;因此,在报纸上刊登上房通知,或者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在小区或出卖人所在地张贴上房公告,并为众多买受人所知,这种书面通知形式应是妥当的,不构成合同违约。
  2)提前或逾期交房的书面通知。提前或逾期交房书面通知所应对的上房日期,购房已无法从合同交付条款规定中预知。就合同利益而言,逾期交房上房通知除在涉及买受人正常上房利益外,还对于买受人减少损失、追索出卖人违约责任的合同利益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在此情况下,仅在报纸上刊登上房通知或在小区时张贴上房通知,对于个别业主而方有可能是不充分的。如果此时强制要求必须采用通知本人方式,赋予合同第11条书面通知的这种内涵可能是合理,也是可接受的。
  综上,对于开发商采用在报纸上刊登书面上房通知的形式,没有向业主单独进行书面通知,不宜一概而论,应区别情况作出认定。
  三、上房通知义务属合同附属义务;违反合同附属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合同第11条规定中的书面通知,由于列在交付条款中,主要针对交付手续履行中的书面通知问题。这里书面通知所强调的并不是交付期限而是交付手续。所谓的交付手续,既有实质性交付文件,也有附辅性交付文件。前者主要包括《开发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后者常见上房通知书,上房流程指南、注意事项、上房时所需要携带的证件、费用计算表等交付手续方面的问题,属于上房指引性资料。如果开发商未履行合同交付的通知义务,也仅是一种合同附属义务的违反,其后果仅限于相应的责任,其性质不能与交付违约一概而论,这件问题的理解,也可以从合同相对履行中得出相同的结论。从合同相对性而言,上房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其合同目的。在合同约定的上房日来临时,买受人自身也应主动追求合同目的的实现。在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上房通知,那么可以出于信赖,进行等待;这种信赖与等待是善意的。在合同约定的房屋房屋交付日截止时,如果仍没有收到上房通知,此时事情已涉及违约责任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情况,防止损失扩大化。

  就本案而言,业主根据公开的事实和亲身经历的事实,应知悉所购房屋按期上房的情况;既便的确不知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后,也应主动了解情况,防止损失扩大化。这不仅是买受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买受人在行使权利时应承担的相应附属义务。开发商在二次书面通知业主前来上房,业主以争议未解决为由仍拒绝办理,的确有不妥之处;开发商要求业主承担房屋空置房看管费用,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认定处理。
我一个朋友在湖南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还有一个朋友是政法频道的记者,法律问题和新闻曝光我可以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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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6-04 21: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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