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颂26 我很佩服你的思维,很活跃。
我不是玩数字游戏,我是在我感兴趣的品牌力去挑刺
面对自己感兴趣的品牌出现了如此严重的失误,用劝说受害的业主息事宁人的方式去挑刺,这刺挑得真是好,只怕挑的是商家眼中刺吧。。。 越解释可能对于大家现在来说是在更多的掩饰自己在你们眼里的那个角色了。
我只是希望大家在任何行为下都不要过激。
不要意气用事。
权益在我们手中,也可能随时失去。
好了,等我几月之后用另一跟了团的号来告诉大家我真实面目吧。
其实还挺怀念这个ID名,跟随我这么久了。 引用第70楼log于2010-10-21 22:51发表的:
麻烦法律专业人士时间某处同学解答以下问题:
1、作为法律工作者,告诉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就选择息事宁人,请问这算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吗?
2、请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出现红星美凯龙有何zz因素?
3、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我起码知道对消费投诉商场有责任协调直至解决吧,这个应该有法律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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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人家可不是法律工作者,人家可是“法律学者”,别埋汰人家啦。。。
麻烦法律学者解释一下您说的话“当然,合同是最终消费者的利刃保护自己。”是啥意思啊?我书读得少,看不懂啊。。。 合同注明的事项都是你拿来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所认可。 引用第75楼时间某处于2010-10-21 23:03发表的:
所以既然如此,我选择被你们和谐。
我可以选择另外申请个号来继续我的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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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时间某处”同学参与08论坛线上交流及线下团购等活动。
08论坛尊重每一位业主及其id!
换个id大可不必。 引用第83楼时间某处于2010-10-21 23:26发表的:
合同注明的事项都是你拿来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所认可。 static/08/images/back.gif
到底是法律学者啊,还知道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呢。。。
既然是这样,人家在论坛上发发帖子民事法律也是不会干预的啊,人家如何维权、能否维权和您又有何干呢?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更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嘛。。。您觉得? 这法律学者当得。。。太有喜感了。。。我也同意LOG的观点,再换马甲。。。不必了吧? 引用第84楼log于2010-10-21 23:29发表的:
欢迎“时间某处”同学参与08论坛线上交流及线下团购等活动。
08论坛尊重每一位业主及其id!
换个id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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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86楼(奥帝) 的帖子
奥迪恐怕是在策我吧。。。如果真是不必了吧。那请把后面?号变成感叹号。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前提此当事人是我客户。
不过好像我没有不尊重过幽幽桑,只是我在友谊的给予提醒。没想到就是此善意提醒招来横祸。
所以说中国社会总是这么幽默,总是漂浮着那么多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