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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17 1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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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楼主(流觞) 的帖子
流觞,你好,法律咨询版块乐意为大伙提供各项法律咨询。
首先,我想明确一点,作为律师只需要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大伙在向律师咨询的时候,只需说明你希望什么样的结果,让律师帮你去争取。
本案中你老婆免责的关键是将她的行为归属于职务行为,那么赔偿责任则由公司承担。需要收集的证据就是她的职责范围是否包括人事权利,即是否能聘请保洁员等。
如果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则属于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工因工受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另外,就你提的几个问题回复如下:
1、我老婆在两个月以前已经接到公司的通知,调任另一个营业部担任店长,但是由于人手紧缺,公司没有能派人接替她的职位,而是希望她以另一个营业部店长的身份,继续协助监管她原来的营业部。
答:你老婆虽然职务变化,但管理原来营业部的职责并为变化,如果认定为雇佣关系,职务身份变化不构成免责理由。
2、事故发生在周日,而前一天,也就是周六,我老婆在公司一位负责员工的陪同下,已经与接替她职位的新任店长做了交接仪式,因为是周六,所以仅做了职位的交接,没有做具体物品的交接。关于这次交接,双方都有文本记录,签字,日期都齐全。
4、出事的前一天做交接的时候,我老婆与新店长谈到了这个保洁员的问题,大概意思是:“有这么一个人,要不要让他继续来做清洁,你自己看着办。”新店长当时未表态。同时,早在六月份,我老婆接任另一个店店长的时候,也同保洁员谈过,说自己这两个月就会调离这个营业部,也告诉了他新接任的人是谁。但是交接当天,保洁并不知情。
3、因为觉得那位保洁员工作积极性下降了,在六月已经通知他可以不用来搞卫生了。但是当时他说要把七月做完,所以七月还是按照双方的口头协定给予了他工资。七月的最后一周,我老婆出去休年假,有一周未在岗位上,八月的第一周,公司安排做培训,又有一周未在岗位上。但是当时的当班员工在他再一次来做清洁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也未向我老婆汇报这个情况。八月第二周,就出事了
答:如果把2、3、4项结合起来看,“出事的前一天做交接的时候,我老婆与新店长谈到了这个保洁员的问题”和“八月的第一周,公司安排做培训,又有一周未在岗位上。但是当时的当班员工在他再一次来做清洁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也未向我老婆汇报这个情况。”可以推定为默认,即对保洁员8月继续开工的态度是默认的。
“正式把职位移交给了新店长,”如果认定为雇佣关系,跟新店长没什么关系,仍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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