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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兔年大吉

[法律咨询]与装修无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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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_装修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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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16 12: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阿紫律师你好,不晓得本版是否可以咨询一些与装修无关的法律问题

    事情是这个样子的,我老婆是一家公司的一个经营部店长,在没有向公司申请的情况下,聘请了一个做保洁的工人。这个保洁员是营业部几位员工与我老婆商量以后,我老婆允许他们聘请的,酬劳为月底结账,酬劳的来源为营业部所有的员工均摊。

    上个月,也就是八月的第二周,这个工人在来做保洁的时候,正巧碰到营业部下水道堵塞,涨水,于是他就开始把水扫出去,在这期间,摔了一跤,当时他本人感觉不是很严重,于是起身继续做事。在我老婆营业部的楼上,是公司的另外一个部门,他们也聘请了这个工人做保洁,那位保洁工人在起身以后,就上楼去为他们做保洁工作了。

    大约在一个小时以后,保洁员感觉身体不适,疼痛难忍,于是就跟他们在场的员工打了招呼,回家休息。第二天,得知摔伤严重,盆骨骨折,而且根据他的主治医师介绍,此类情况极有可能导致盆骨坏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已经咨询了几位律师,具他们的解释,这件事情上,公司始终不知情,聘请额外的劳务人员属于营业部所有人的个人行为,所以公司理论上没有太大的责任。如果需要赔偿,则需要营业部的几位员工一起赔偿

    但是几位律师在一个方面没有给我们一致的答复,就是:
    1、我老婆在两个月以前已经接到公司的通知,调任另一个营业部担任店长,但是由于人手紧缺,公司没有能派人接替她的职位,而是希望她以另一个营业部店长的身份,继续协助监管她原来的营业部。

    2、事故发生在周日,而前一天,也就是周六,我老婆在公司一位负责员工的陪同下,已经与接替她职位的新任店长做了交接仪式,正式把职位移交给了新店长,因为是周六,所以仅做了职位的交接,没有做具体物品的交接。关于这次交接,双方都有文本记录,签字,日期都齐全。

    3、因为觉得那位保洁员工作积极性下降了,在六月已经通知他可以不用来搞卫生了。但是当时他说要把七月做完,所以七月还是按照双方的口头协定给予了他工资。七月的最后一周,我老婆出去休年假,有一周未在岗位上,八月的第一周,公司安排做培训,又有一周未在岗位上。但是当时的当班员工在他再一次来做清洁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也未向我老婆汇报这个情况。八月第二周,就出事了

    4、出事的前一天做交接的时候,我老婆与新店长谈到了这个保洁员的问题,大概意思是:“有这么一个人,要不要让他继续来做清洁,你自己看着办。”新店长当时未表态。同时,早在六月份,我老婆接任另一个店店长的时候,也同保洁员谈过,说自己这两个月就会调离这个营业部,也告诉了他新接任的人是谁。但是交接当天,保洁并不知情。



        我们之前询问的律师的意见是,保洁员并不知道营业部内的人员异动,所以,我老婆就算是已经离职了,仍要同其他员工承担一样的责任。

      阿紫律师您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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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大学_博士生

忍得住倦忍得住累忍不住囊中羞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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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16 15: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会有这种事情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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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_装修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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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09-16 17: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倦,你不晓得咩?公司里面一分钱都不愿意出,全部要自己解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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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9-17 10: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流觞) 的帖子

流觞,你好,法律咨询版块乐意为大伙提供各项法律咨询。

首先,我想明确一点,作为律师只需要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大伙在向律师咨询的时候,只需说明你希望什么样的结果,让律师帮你去争取。

本案中你老婆免责的关键是将她的行为归属于职务行为,那么赔偿责任则由公司承担。需要收集的证据就是她的职责范围是否包括人事权利,即是否能聘请保洁员等。

如果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则属于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工因工受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另外,就你提的几个问题回复如下:
    1、我老婆在两个月以前已经接到公司的通知,调任另一个营业部担任店长,但是由于人手紧缺,公司没有能派人接替她的职位,而是希望她以另一个营业部店长的身份,继续协助监管她原来的营业部。

答:你老婆虽然职务变化,但管理原来营业部的职责并为变化,如果认定为雇佣关系,职务身份变化不构成免责理由。

    2、事故发生在周日,而前一天,也就是周六,我老婆在公司一位负责员工的陪同下,已经与接替她职位的新任店长做了交接仪式,因为是周六,所以仅做了职位的交接,没有做具体物品的交接。关于这次交接,双方都有文本记录,签字,日期都齐全。
4、出事的前一天做交接的时候,我老婆与新店长谈到了这个保洁员的问题,大概意思是:“有这么一个人,要不要让他继续来做清洁,你自己看着办。”新店长当时未表态。同时,早在六月份,我老婆接任另一个店店长的时候,也同保洁员谈过,说自己这两个月就会调离这个营业部,也告诉了他新接任的人是谁。但是交接当天,保洁并不知情。
3、因为觉得那位保洁员工作积极性下降了,在六月已经通知他可以不用来搞卫生了。但是当时他说要把七月做完,所以七月还是按照双方的口头协定给予了他工资。七月的最后一周,我老婆出去休年假,有一周未在岗位上,八月的第一周,公司安排做培训,又有一周未在岗位上。但是当时的当班员工在他再一次来做清洁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也未向我老婆汇报这个情况。八月第二周,就出事了

答:如果把2、3、4项结合起来看,“出事的前一天做交接的时候,我老婆与新店长谈到了这个保洁员的问题”和“八月的第一周,公司安排做培训,又有一周未在岗位上。但是当时的当班员工在他再一次来做清洁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也未向我老婆汇报这个情况。”可以推定为默认,即对保洁员8月继续开工的态度是默认的。
“正式把职位移交给了新店长,”如果认定为雇佣关系,跟新店长没什么关系,仍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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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09-18 12: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了,谢谢阿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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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1-01 22: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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