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有人问我,那个过桥年票要交纳不?我也在工作中也不断的问别人,这些人涉及到很多行业,有的交了,有的没有。 我的回答是:你的车刚买的,是新车,还是交吧;你的车开了几年了,要转手不?估计近期转手的,就交吧。 近期在某网站,给张剑飞市长的留言中,我觉得这位朋友的帖子有理有据,就贴出来,给大家分享一下。 交或者不交,还是自己选择吧 长沙现在还在收取过桥费年票,据说现在改为600元/年,怎么这种乱收费一直就治不了?多少年了啊!
这个费用从长沙几万辆机动车保有量的时期到现在几十万车辆保有,从税改费之前到现在燃油税即将征收,一直就在一分不少收取!
早前中央二台报导天津的这种行为,大家去看看 http://jingji.cntv.cn/20100719/105686.shtml
也许是媒体的监督和车主的呼吁起到了作用,自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终于停止了向广大车主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对这个收费,我们提出强烈质疑。
其一、收费不合理,不透明,这个费的来历其实也知道,就是之前的过桥费,后来取消收费站以后按照年票收取。理由是长沙的桥梁是贷款修的,要还贷。但为什么从来没有公示过贷款额到底是多少,已经还了多少?这钱到底多少有多少比例是真正用于还贷的,为什么是这么个比例?
而且,这几年机动车激增,多了十倍不止,即使有还贷期,也应该大大的缩短了,那么这个还贷到底还要还多少年?道路桥梁的维修该不该从这个费用出,如果从这里出,那么养路费又养了什么?
还有,四个县的车辆也被迫加入到这个收费之中,要知道这四个县很多车一年也到不了几次长沙城内,同样要买一年的通行费,为什么要强迫来为城里道路建设买单?
其二,对该费用征收所依据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质疑,请问有关部门如何解释?
第一、《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属于长沙市地方??的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层级较低的地方??规章根本无权对公民、法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如果认定向车主收取通行费是一种“征收”行为,那么该规章显然是超越《立法法》授权了。
第二、对全部车辆收取通行费不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号)和《湖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73号)精神制定的,在法律层面上属于立法的依据。其中省??的“通知精神”不属于严格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正式的法律依据。对照一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问题就出来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只规定了“桥梁、隧道”可以对“过往车辆”收费,对没有经过的车辆当然不能收费,这是根据使用才收费的原则确定的,而长沙通行费是不论经过与否,统一收取费用,有些车主仅仅是代步小范围使用,甚至有些车主是在外地工作使用,一年都难得回一次长沙,明显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另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而长沙市只取得了湖南省??办公厅的《通知》,办公厅是省??的下级机构,能享有省??的法定职权么?
第三、对城市道路收费没有上位法依据。如果是??还贷公路需要收取通行费,必须得符合当时收费公路规定。根据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还贷公路是可以收费的,但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根据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的平原公路要超过40公里才能建设收费公路。而长沙市公路的情况是否如此符合当时的收费公路条件呢?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更是提高了收费公路的里程、严格了条件。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才能建设收费公路。长沙市市内道路的收费行为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清理。
第四、办法没有说明未交过路过桥费的车辆年检时是不能够拒绝年检的,应该正常可以年检。对于车辆最大的约束年检都没有对于这种征收费用支持,那么怎么让我们车主对于这种收费合理性的认可,并且办法里没有进行捆绑,也不能做捆绑,对于车主担心没交过路过桥费不能年检的担心是没必要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令禁止在车辆年检时符加其他条件。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对于这种没有限制性和强制性,甚至合理性也有疑问的征收,其附带的所谓的高额滞纳金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拒绝,那么相关部门怎么去向交了费用的车主交代,难道就这样一直持续,谁愿意谁缴纳的现象吗?这对于该办法本身的严肃性就是讽刺。
第五、一刀切的收费不符合公平原则。保持公平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长沙市规定不考虑是否走贷款修建桥梁和隧道(不含道路)都按比例交费,显然不符合“公平”的行政原则和市场原则,应当由更科学更公平的方式进行计量收费。
最后总结一下,一、路桥费本身溶入在燃油费里面了,再收是重复收费;二、国家没有政策要收取路桥费,是不是乱收费我不清楚,但是至少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三、有许多车子是外地行驶,办了长沙地区的车牌,这种收费明显不合理;四、许多大城市没收此费,有的收了取消了,如果合理怎么会这样。
我们不是不交,国家让咱们交的,我们一分都不少,但是至少要让我们交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