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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按合同约定在2011年9月底交房,收房时发现有开裂、漏水等问题,给开发商提交了房屋交验单,提出已验出的质量问题(开发商拒绝签字,说是没收房不能签字),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一直拖延,经过多次的交涉,到2012年9月,还有问题没有完全解决。10月,因急着装修入住,在售后经理口头承诺加急处理尚未整改的问题,并免掉9个月的物管费(2011.9-2012.6)情况下我于10份办理了收房手续并在房屋交验单上再次注明了要整改的问题。但装修过程中,开发商不是积极整改,厕所漏水问题导致停工20多天。后来又发现阳台高度差的问题,一直不整改,直到我投诉到房产局,房产局派人过来监督才整改,又导致停工。我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开发商坚持房屋达到收房条件,不是质量问题,只是质量瑕疵。三个月的整改期要从我收房之后才算。 请问没收房前的物管费应不应该交(装修办理手续时因开发商卡着必须交一年的物管费补交了一年的)?存在这么多的问题的房子达到了交房交房条件吗?整改期是开发商那么算的吗?开发商误工是不是该赔偿?我想法律途径解决,胜算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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