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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08-15 1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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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ebscncs 的帖子
ebscncs:支持楼主,也佩服08!建议楼主问下律师,保留追究的权利只是你个人的一句话而已,我看过一个原告变被告的案例,具体细节不记得了,小心追求不成,你成被告。 (2013-08-14 22:30)  谢谢各位的支持!也谢谢ebscncs的提醒!被告就不一定代表会输!产品质量问题真实存在!我在帖子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家就必须对他的产品做出质量没问题的证据。如果拿不出证据厂家在帖子里说"是我人为损坏"“混淆视听、恶意中伤、诋毁”就对我构成了诽谤。我当然有权利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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