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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10 0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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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楼主(yanzi451314) 的帖子
本案物业未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导致业主财产损失的,物业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物业所称,前期服务不提供安全保卫服务是荒谬的,我国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资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不论何种等级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职责始终是物业最重要的职责,本案中物业未尽安全保卫职责,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装修期间建材出入小区,物业应当及时与业主联系确认后再放行,况且楼主丢的不是小件商品,几箱砖出入小区,物业不可能视而不见,更不应该不闻不问。另外,楼主家的房门早已报修,因物业未及时修理导致被盗,物业有过错。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被盗责任,要看购房合同中对交房条件中的配套措施是如何约定的 。但是,开发商称其交房后就不承担任何责任是错误的,楼主可以查看收房时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保修内容和保修年限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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