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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5-19 11: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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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愚见,如果楼主所述属实,且欧神诺提供的收据上注明所收取的为“定金”而非“订金”,则楼主的要求完全有法律依据,欧神诺作为定金收取且单方面违约一方应当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三款: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版 奥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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